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84号 |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报送信息,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 信息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报送信息,制定本指南。
二、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
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
三、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内容
(一)基础信息
1.处理资格的信息。
2.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和处理流程图。
3.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一览表,包括名称、贮存容器、包装物及计量单位等(见附一)。
处理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对所接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确定唯一的编号(见附二),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扩充编号表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统一规范并设置相关标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或接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或出厂时,应当称重。
4.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产生工序图。
5.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销售或委托处理合同。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出入库的交接和登记等规定,拆解处理班组的工作制度等。
7.年度环境监测计划。
(二)基本记录信息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流程,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接收、贮存、处理,拆解产物的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的出入库等环节建立有关数据信息的基础记录表(生产日志)。有关基础记录表样式见附三。
有关记录要求分解落实到处理企业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拆解处理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各项记录的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及时分类装订成册后存档,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汇总信息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按日汇总拆解处理情况形成报表,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报表样式见附四。
四、处理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即时报告
1.设备设施故障报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处理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企业应当每日确认计量设备(如磅秤)、电表以及监控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日常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处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设备设施改造报告
处理设备、设施进行重大改造或对处理工艺流程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定期报告
处理企业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拆解处理,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等记录的日报表(见附四)于次日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可按周、月、季或年)汇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处理情况并对贮存场地进行盘点,有关报表(见附五)定期上报。
处理企业日常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
所有书面报告,均应由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后,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